歐偉昌博士 (宏恩基督教學院基督教事工學士課程總監)
前言
在教會歷史中,有一段頗長的時間對身體懷有較為負面的看法,它是要被「對付」的對象,以求「攻克己身,叫身服我」(林前9:27)。即使在正統的神學裡,基督的道成肉身肯定了身體本身不可能是邪惡,但因著身體所帶動的種種慾望卻依然令人對之持有很高的戒心,甚至持有反對態度。在現代,有些人卻反其道而行,認為身體最誠實,將身體而來的慾望給予極高的正當性,身體力行去滿足自己。在本文,筆者嘗試從《新漢語譯本》聖經羅馬書7:20-8:4文來剖析對身體的看法,這個看法雖然主要是一種身體神學的論述,但實質上是關乎身心靈神學的一個部份。這段經文本屬於保羅關於救恩的整個討論的某部份,為求簡略,筆者只選這十節經文來討論,其中我們可以看到三個釋經而來的神學重點:1. 身體被騎劫(7:20);2. 罪律與心律的交戰(7:21-25);3. 重奪身體主權(8:1-4)。
一、身體被騎劫
7:20 若我所做的是自己所不願意的,這事就不再是我做的,而是住在我裏面的罪做的。
這節經文清晰可見保羅把人所願做的和由罪所做的對立起來,並猶如被騎劫那樣,作出違反自己意願之事,雖然人可以嚮往律法之善,卻卻在罪的力量身不由己。保羅這裡要強調的不是人不需要為自己所做的負責,而是人不能自救;不是有一個獨立於人的某個「罪」去違法,而是那住在人裡頭的罪逼使人隨從和體貼身體的需要,人縱不願但卻又配合罪,人對罪的參與便是不爭的事實,須承擔其後果。身體與罪的緊密度明顯高於身體與人向善的心,身體所表達的人慾本身並不邪惡,它是被罪牽引,把人的本然慾望扭曲到遠離上主的生活取態,使人自覺或不自覺地與上主隔離。所謂身體被騎劫,描述的是人無法自行擺脫罪的影響,猶如被騎劫的航機駛向司機和乘客都不願的地方,強逼行自己所不願的事,使人陷入不能自拔的狀態。
事實上,身體必定能引起人的各種生理或心理需要,而聖經針對的不是那些需要的真實性或將之貶斥為邪惡,聖經針對的是它們怎樣經常被遠離上主的聲音所蒙蔽、被罪拐騙,令人既看不清自己,也看不清信仰所賦予的生命自由。這樣的身體究竟是否誠實?身體被騎劫所說明的不是人性本善本惡這些簡單二分法的立場,卻是表明創造本身其實美好,在始祖墮落後,人陷入了被罪敗壞的狀態,所以人不是一無是處,他依然美好,仍具有上主的形象,只是其美好摻有不能擺脫的敗壞,令到人內在之光非常有限,愛和善都常被罪惡玷污,故必須仰望上主的救恩。
二、罪律與心律的交戰
21 因此,我發現了一個定律:我願意行善的時候,總有惡在我裏面, 22 因為,按照我內心的想法,我喜愛 神的律;23 但我發覺自己的肢體中另有一個律,跟我內心的律交戰,把我擄去,使我屈從於那在我肢體中的罪的律。24 我這個人真苦啊!誰能救我脫離這必死的身體呢?25 感謝 神,藉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夠了!這樣看來,一方面,我自己在理智上服侍 神的律,另一方面,肉體卻服侍罪的律。
得悉身體被騎劫後,這騎劫所做成的便是遠離上主的生活取態,與帶有強制意義的罪律合流,令人不能自拔;與此同時,人們尚有「心」(原文為νοῦς,v23翻譯為心,v25翻譯為理智),令人可以覺察到理應追隨的美善,而這顆恆常出現的善心成為了心律,不時推動人追隨,因為罪律所帶來的後果必死無疑,故人渴望離開罪律的轄制,結果形成了罪律與心律的交戰。在沒有救恩的情況下,人無法戰勝罪律,必定成為罪的俘虜。心律和罪律在同一個人上發揮作用,卻代表著兩種相反的生活取態:走向上主還是遠離上主。心律敗於罪律的苦況,強化了身體被騎劫的事實,人的心縱然仍可嚮往上主,也有不願遠離上主的心願,但戰敗的結果同時也表示人的掙扎並無效益,努力仍歸徒勞,無法自拔,亟需救恩。
這裡提出了「律」(νόμος)的說法,陳述其中涉及到法則、規律、自動化等的呈現方式。「律」表示身體被騎劫不是單純的一次過行為,當罪律配合著身體在被造時所賦予的本能機制(身律),罪律便發揮出它的強大力量,身體所泛起的各種意識和意向,包括求生本能、貪婪與恐懼、仇恨與愛慾、食色之本性等,無不在罪的誘拐下蒙蔽人心,罪律作為促使人遠離上主的規律,令人扭曲身律本有的正當性,常以某種自動化的方式來自欺欺人,冠冕堂皇地合理自己的邪惡。可以想像,當身律配合罪的誘導時,它的力量十分巨大,心律幾近被淹沒,即使它有向善之心,甚至能燃點起人們內心的澄明,但它欠缺身律的執行力,也會受罪律蒙蔽使人活在虛妄中,令人心黯淡無光。保羅曾說:「我知道,住在我裏面的,就是在我這肉體裏面,沒有良善;因為我雖有行善的決心,卻行不出善來。」(羅7:18)沒有良善的罪既住在人的身體裡,身體的行動便優先聽令於罪律而不是心律,心律作為向善的規律,在缺少身律的配合並因著沒有救恩的情況下,它的力量是薄弱的(羅8:3),甚至可以在罪律的強大陰影下完全消失,一些好像叢林法則的歪理便成為主導人生的力量,人便被貶為動物性的存在,埋沒了上主的形象。由此觀之,身體誠實嗎?恐怕其中多有由罪律而來的誤解和自欺!
三、重奪身體的主權
1 因此,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人就不被定罪了,2 因為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把你從罪和死的律中釋放出來。3 律法因肉體而變得軟弱,有所不能成就的, 神已經成就了:他差遣自己的兒子以罪身的模樣來,成為贖罪的祭,在肉體上給罪定了罪名,4 好讓律法所要求的義,在我們這些行事不隨從肉體而隨從聖靈的人身上,可以完全表現出來。
這段經文論及救恩,其出路便是從罪律中解放出來,重點不在強調蒙救贖的人能有完美無瑕的道德生活,而是在於人有力量可以離開罪律的漩渦。就具體的結果而言,便是身體可以不被騎劫,人可以奪回其主權,於是律法的義由機會可以在此條件和順著生命之靈的規律(靈律)下完全表現出來(v4)。若要成就律法之義,經文共有兩個說明,分別是「在肉體上給罪定了罪名」和「在基督耶穌裏的人就不被定罪」。
「在肉體上給罪定了罪名」的完整意思是向埋藏身內的罪判下罪名,用本文的用語即把罪與身體分開,基督的救贖否定了罪騎劫身體的做法,並將之判成罪案,於是無辜的身體既可以與人和好,又無須被罪律強制,令到信仰所賦予的自由,不獨在於心靈,也在身體。這就是基督要成為肉身(v3罪身的模樣)來敗壞罪和死的其一意義。耶穌甘心與普通人一樣受身律所限,同樣受到魔鬼的試探,不但能體恤世人的軟弱,更由於祂沒有犯罪(來4:15),從祂身上展示出罪律與身律有脫鉤的可能,而祂的復活更是表明「死的毒鉤」(林前15:56)對身體已無終極威脅,因而能夠「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」(來2:15)。當罪律失去了身律的強大支援,人便能奪回身體主權,人便有條件打敗罪律,身律所賦予的行動自由便能反過來成為創造豐盛人生的前設。
「在基督耶穌裏的人就不被定罪」,要強調的是「在基督裏」而不是說「信耶穌」的人不被定罪。在基督裏與按照靈律生活的說法互相呼應,說明救贖力量的展示不是一種純粹的認信,它表達著人與上主深刻的連繫,在基督裏的人能用不同某程度的屬靈法則、規律、自動化等來呈現生活,順理成章的結果便是律法之義是成就在隨從聖靈(κατὰ πνεῦμα)卻不隨從身體(κατὰ σάρκα)的人身上。這裡表達出一種深刻的信仰實踐,就是救贖的力量可以且應該在身體上彰顯,信仰所許諾的自由與豐盛應帶有某種身體上的意義。
「在基督耶穌裏的人就不被定罪」與「在肉體上給罪定了罪名」成了強烈對比,應該受譴責的是罪並那能強制身體跟從的罪律,而這個罪名已不須由在基督裏的人背負,人奪回身體的主權,可以選擇人生,選擇在基督裏不再被罪束縛。所以保羅勸說:「你們從前怎樣把自己的肢體獻給不潔和不法作奴僕,為要達到不法的目的;現在也要照樣把自己的肢體獻給義作奴僕,為要達到成聖的目的。」(羅6:19)在基督裡的人有拒絕罪律的選擇,因為身體已有自主的條件,人可以選擇追隨的對象。被奪回後的身體也許才是最誠實,因為它對罪律與靈律的掙扎體會最深,它所給予的高質信仰經驗更能叫人認識生命的本相、真理、與自由。
結語
藉著以上的經文分析,筆者闡明了身體在罪和救恩的角色,所論的共有三點:1. 身體被騎劫;2. 罪律與心律的交戰;3. 重奪身體主權。由此建立的神學基礎,可以推演到包含身體和身律意義的「藉信稱義」、「出人意外的平安」、「常常喜樂」、和「愛裏沒有懼怕」等信仰體驗,從而更新信仰。其實,信仰在醫學上的作用已有廣泛討論,其中卻缺乏神學與醫學在學理上的整合;在基督教豐富的屬靈經典中亦有著對身心靈相互影響的厚厚描述,卻還沒有出現揉合出系統神學意義上的身心靈神學。這一大遍尚待開墾的神學領域,惟願身體最誠實之人能挺身而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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